图为叶远田(右一)在施工现场工作。 受访者供图
“确保春节期间正常施工,这是我今年春节假期的重点工作。”叶远田介绍,他所在的项目于2022年10月17日开工,将于2024年6月30日竣工。为保证建设任务顺利推进,逾百名建设者像叶远田一样在春节假期坚守,以确保项目如期交付。
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完成土护降及地基处理施工,全面进入地下结构施工阶段。叶远田说,“从小年开始,项目工地上的工人陆续减少。现在我和13名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春节假期施工的安全、质量、技术、测量等。正月初三以后,工人会慢慢增多。”
2023年1月2日,由中铁十二局集团建安公司承建的容西片区C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C1标段,圆满完成建设任务,顺利移交新区回迁民众;1月13日,由中铁十二局承建的雄东片区B单元安置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业主单位颁发的“安全文明先进单位”锦旗……
“此心安处是吾乡。雄安三年,我见证了新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想到我们曾尽过一份力,就已把这里当成了家。”叶远田说。
图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安公司某项目部“温暖返乡 回家过年”送站现场。 受访者供图与叶远田不同,中铁十二局集团建安公司劳务分公司自带劳务负责人王玉晋的工作则是四处奔波,送工友们安全踏上回家的路。
“临近年关,我们格外忙碌。”王玉晋与其他工作人员前往全国各地在建项目,为工友们进行回家前的安全培训,协助进行网络购票,在项目地举行“温暖返乡,回家过年”送站活动,将工友安全送达火车站、汽车站。
王玉晋说,劳务分公司既是工人们的管理者,也是服务者。数起2022年工作账单,他用“安全、温暖、高效”来形容。
“对工人们的管理和服务要简单明了、温暖贴心。我们给项目建设了高标准食堂,工人们打卡就餐;每天有观影、运动等不同的娱乐活动;宿舍卫生整洁;着装统一耐用。在项目现场,材料摆放、楼层完工要求,均绘有示意图,这些要求都是项目建设注重细节的体现。”王玉晋说。
除此之外,王玉晋还牵头举办技能比武大赛,对获奖者、标准化建设先进者等进行计分奖励,年底可换取不同的物质奖励;劳务公司还为新婚工人拍摄婚纱照,为家庭困难工友修缮房屋等。
年味渐浓,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在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现场,还有更多建设者坚守岗位,他们像城市中的点点星火,汇聚成光,守护着一处处项目、一座座城。(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